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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海关法治宣传日系列∣《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普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新版《信用办法》”)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信用办法》对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带来了哪些显著变化呢?下面,就让小关带着大家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进一步优化企业信用等级


将企业信用等级由此前的“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四级优化为三级,从上到下依次为高级认证企业、“常规管理”企业和失信企业。形成“简单管用”的信用制度安排,突出“抓两头促中间”的管理原则。



企业享有哪些普惠措施呢?

高级认证企业:海关认证的最高信用等级,享受最便利待遇和守信联合激励。

失信企业:海关认定的最低信用等级,适用最严格的管理措施。

“常规管理”企业:无须认定和认证,海关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同时释放改革红利,保留或提升便利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15条普惠措施适用除失信企业外所有企业。


(1)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

(2)按有关规定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3)按有关规定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4)按有关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

(5)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6)优先提供统计服务;

(7)向海关申请预约通关管理;

(8)按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9)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

(10)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采用电子账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

(11)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12)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进口货物予以保税监管;

(13)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实施工单式核销;

(14)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开展单耗自核;

(15)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适用飞机、船舶保税加工监管模式。


新增面向企业针对性开展

信用培育服务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一方面,海关向广大进出口企业宣传、普及海关信用管理政策以及世界海关组织AE0制度,帮助企业了解信用、重视信用,提升自身诚信守法意识;另一方面,海关对有意愿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或需要开展认证复核的企业,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正确理解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准确把握标准要求,帮助企业提升内控管理、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水平,实现高级认证企业数量的稳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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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明确企业的救济方式

新版《信用管理办法》明确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需履行告知义务,即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拟将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企业在收到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海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更好体现了公开公正原则,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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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海关拟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

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二)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前款所规定的失信企业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丰富高级认证企业优惠措施

在原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可享有的9项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三项优惠措施。提升措施的含金量和企业获得感,鼓励高级认证企业继续“领跑”,真正体现守信激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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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五)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八)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九)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怎样才能成为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呢?

要想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必须符合海关高级认证标准。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这两项标准。


企业需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相对应的企业制度文件、执法记录、自我声明等。海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相关认证标准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延长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限

将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复核的期间由3年调整至5年,且规定在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的情况下,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在保障海关监管不放松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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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细化暂停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的情形

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海关应当暂停或者可以暂停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01

高级认证企业涉嫌违反与海关管理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02

高级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03

高级认证企业存在财务风险,或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或者存在其他无法足额保障税款缴纳风险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免除担保”的管理措施。


优化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 因原《信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企业超过90日而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 因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而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 因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而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 将原规定的“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细化为“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 将“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细化为“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及“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案例

2019年10月某企业因海关审价需补税70元,缴纳期限届满后4个月仍未缴纳该款项,被A海关降为失信企业。


同样的金额如发生在新法发布后,则因金额不足1万元,不会降级。


减少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

由原来的8项减至4项:


(1)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2)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3)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增加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规定,对失信企业存在“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明确失信企业修复程序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01

因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以及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

02

因存在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而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6个月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

03

因存在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或相关罚没款项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3个月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

04

失信企业连续两年未再发生失信情形,海关对失信企业主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05

对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重庆港海关

供稿:廖佳 陈敏 陈乐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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